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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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
    
 

      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于2006年3月正式成立,现为中国书画界联合会会属单位。

      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是联系国内外和港、澳、台地区广大儒释道学者、禅学工作者与禅学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繁荣与传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先进文化的新生力量,是汇集儒释道学者和艺术家,共同对禅学和禅学艺术进行探索与研究的民间艺术团体。
      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的宗旨是:以禅学开启艺术家灵感的顿悟,以艺术的表现弘扬儒释道学的精髓。团结和联络儒释道学者、艺术家、专业学者、艺术工作者,开展与禅学艺术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展览,推动禅学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。

      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主要工作任务是:弘扬儒学、佛学、道学,积极开展艺术界与儒释道界人士的艺术交流,以“尘襟一潇洒,清夜得禅公。远自鹤林寺,了知人世空。”的禅学思想指导书画家的艺术创作。使禅学文化以高等艺术品的面貌出现,使高层次、高质量、高内涵的禅学文化艺术品传承千秋万代。

      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愿为国内外儒释道学者与艺术家、艺术团体之间搭建相得益彰的交流平台,向社会推介优秀的艺术作品,提高公众对禅学与禅学艺术的认知水平。坚持“以人为本”、实现以文化搭桥、禅学会友、繁荣中国儒学、佛学、道学事业和书画艺术,活跃文化艺术市场,推进和提高全民文化素养,促进和谐社会的长久发展。

 

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章程
 
第一章   
 
第一条: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
第二条: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是汇集儒释道学者及艺术家,共同对禅学及禅学艺术进行探索与研究的民间艺术团体。
 
第二章    
 
第一条: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的宗旨是:以禅学开启艺术家灵感的顿悟,以艺术的表现弘扬儒释道学的精髓。团结和联络儒释道人士、艺术家、专业学者、艺术工作者,开展与禅学艺术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展览,推动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。
第二条:促进儒释道界与艺术界的学术交流,维护儒释道人士及艺术工作者的正当合作权利,为艺术家、艺术机构和儒释道界学者搭建相得益彰的平台。
第三条:以艺术家、专业学者、艺术领域中的工作者、组织者的创作
与投入,使禅学文化以高等艺术品的面目出现,起到培养、
引导的作用,使这些高层次、高质量、高内涵的禅学文化艺术品能传承千秋万代。
第四条:向社会推介优秀的禅学艺术作品,提高公众对禅学与禅学艺术的认知水平。
 
第三章    
 
第一条: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实行聘任制度,并设有资身院士、高级院士、院士、研究员。
第二条:凡志力于弘扬儒学、佛学、道学、研究禅学及禅学艺术的儒释道人士,均可自愿报名申请或受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的邀请,经本院院务委员会的审核批准后,即可成为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资身院士、高级院士、院士。
第三条:凡志力于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,繁荣艺术创作,研究禅学及禅学艺术的艺术家、学术界人士,均可自愿报名申请或受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的邀请,经本院院务委员会的审核批准后,即可成为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研究员。
 
第四章  职责与义务
 
第一条:积极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艺术方针政策,团结各省市、自治区美协、画院、民间艺术团体和儒释道界等社会各阶层力量,协力支持和促进中国的禅学及艺术创作的发展,努力认真做好各项有益于开创和谐社会、传承禅学精髓、探索禅学与禅学艺术的工作。
第二条:以多样的形式开展禅学与禅学艺术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展览,全面提升禅学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水平。
第三条:引导艺术家创作出高层次、高质量、高内涵的文化艺术品为我国的禅学艺术服务。
第四条:组织艺术家、儒释道界人士热忱服务于社会,普及和提高禅学与禅学艺术的社会化程度,用高质量、高标准的学术成果及艺术作品回报社会。
第五条:利用本院名誉,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本院章程有损于本院名誉的活动,本院有权解除其院士、研究员资格,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与后果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由其本人自负。
 
第五章  组织形式
 
第一条:院务委员会是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最高权利机构,其职权是:
        1、制定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的发展方向、工作方针和任务;
        2、审议院工作报告;
        3、制定和修改《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章程》;
        4、选举院长、副院长;
        5、审核批准资深院士、高级院士、院士、研究员资格申请;
        6、决定院内其他重大事件。
第二条: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设院长一名、副院长若干名。
第三条: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设顾问若干名,由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聘任。
第四条: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下设:秘书处、办公室、禅学研究部、禅学艺术创作部、禅学艺术拓展部、对外联络部、安全保障部。
 
第六章   
 
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经费来源:艺术交流、社会捐助等合法收入。
 
第七章   
 
第一条: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院址:北京
第二条:本章程由中国禅学艺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制定,并保留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。
  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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